分手后,对方要求归还恋爱期间的费用,该不该

2021-03-01 18:24:18

  如果是男女双方外出吃饭、看电影、旅游所进行的消费,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且男方也是消费的受益者,所以我们是不需要归还的。

  男女朋友在交往期间经常会互相赠送礼物、发红包,一般情况下在特殊节日(情人节、纪念日、双方生日等),发出的520、1314等含有特殊意义的红包会被认定为对对方的赠与。

  我们主要需要区分赠与和附有条件的赠与,一般在恋爱期间附有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附有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无法达成的情况下,赠与方是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的财物的。

  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情况下大额的无特殊含义的转账、价值较高的礼物等可能被认定为附有条件的赠与。

  男女朋友之间的金钱往来一般会十分频繁,有些时候两人的聊天当中也会出现“给我拿1万块钱,有急用”这样的句子,但在恋爱期间,两人并不会过于计较得失,可在分手之后,这笔钱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需要偿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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