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股东协议,股权代持协议

2021-09-27 10:08:52

  1:新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

  因为权益日是7月4号,你在2号申购,能参与分红
本次是该基金的分红,并不是什么拆分分红
一般来说,基金要么拆分,要么分红,一般不会两者共存

  2:增资扩股协议范本——公司增加股东

  

内容来自用户:李庆亮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在
    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
    ]会计师事务所(
    )年[
    ]验字第[
    ]号验资报告加以验证,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全部缴纳完毕。
2、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同意通过增资的方式引进资金,扩大经营规模。
3、公司的原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公司,出资额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公司,出资额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
4、丙方系在依法登记成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向公司投资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为此,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公司增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丙方用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丙方认购新增注册资本______万元,认购价为人民币______万元。(认购价以公司经审计评估后的资产净值作依据,其中万元作注册资本,所余部分为资本公积金。第四条公司的组织机构安排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友好协商的方式

  3:公司要增加股东,要怎样签订股权变更(转让)协议

  要根据股权转让双方的实际协商内容起草,一般股权转让需要双方签订协议,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原本有俩个股东现在增加一个股东应怎样签订协议及注意事项

  你在公司占20%的股份,意思是说,你也是公司的股东之一。至于监事,那是你在公司的职务。按公司在成立时的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规定,你在公司赢利时,应该有分红;在公司亏损时,你同样要承担责任。你与股东之间已经有协议,而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备案的。否则,你的20%股份是哪里来的

  5:挂名股东的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6:挂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协议

  

内容来自用户:江林

   挂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鉴于甲方投资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因公司发展需要,特委托乙方作为挂名股东和挂名法定代表人,以完成公司的工商注册事宜。
鉴于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万元全部为甲方所出,乙方没有任何出资,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件中所显示的乙方出资事实上为甲方所出。
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在公司中的地位
甲方为公司设立时的唯一实际出资人及唯一的股东,享有对公司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同时享有作为公司唯一股东的全部权利,承担作为公司唯一股东的全部责任。
第二条乙方在公司中的地位
乙方作为公司挂名的出资人和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实际出资,承认在公司验资报告中的资金及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投入的资金全部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张任何作为股东的权利,包括并不限于股东的收益权、选举权和表决权等等。
第三条授权
乙方作为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除为注册公司履行程序性的职责,承诺不行使任何实际的职权,且同意将全部职权授权给甲方行使,乙方不承担甲方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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