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规定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2023-01-31 14:15:08

  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情况的说明。《条例》提出,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条例》适当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取消了经济困难证明的规定、完善了法律援助补贴规定,提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主张因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中止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不得利用法律援助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的补贴实行动态调整,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下一篇:时间定了!油价即将调整 加满一箱油将多花11-12元
上一篇:张掖市税务局:“陇税雷锋”倾情服务 “五化”服务纾困解难
返回顶部小火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