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踢人”属于啥行为?法院裁定不属于民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群聊被踢案件,一小区业主因在群中“激情发言”被“踢出”业主群后,状告群主、管理员要求恢复群成员身份,并分别赔偿其精神损失 1 元钱、2 元钱,被法院驳回了起诉。
从北京四中院徐某不服,认为管理员郑某将其踢出群聊、群主燕某拒绝其重新加入的行为侵犯了自己身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使其在其他业主面前蒙羞,贬损了其人格。于是,徐某将燕某、郑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恢复其群成员身份,燕某、郑某还应向其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一元钱、两元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